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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盟
联盟章程

 

先进工程材料智库与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建设要求,促进人才资源联合互补、跨界融合、协同创新,搭建共谋发展、联合攻关、资源共享的大平台,形成先进工程材料领域高端智库与先进产业集群,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紧密结合,突破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的瓶颈,提升我国材料开发与装备制造的创新能力,推动中国制造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更好服务国民经济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由辽宁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北京国研华创科学技术院发起,联合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参加,共同组建成立“先进工程材料智库与产业联盟”,为明确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先进工程材料智库与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Advanced Engineering Materials Think-tank and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AEMTIA

第三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由材料、冶金、机械等领域的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团体等在自愿基础上组建的跨行业、开放性、非独立法人的联盟组织,在保证联盟成员单位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引导和促进先进工程材料领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材料研发与装备制造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促进材料、机械、冶金等相关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品质化发展为目标,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享”的原则,整合协调“产学研用”各方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大联合、大协作的集成优势,搭建专家资源、技术成果以及政府、企业需求高度集聚的新型智库平台,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促进战略新兴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有机结合,推进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推进我国材料制造业蓬勃发展。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学会、科协、行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下设先进材料与智能制造、高性能金属材料制备与加工、高端复合材料、低碳冶金技术理论等创新研究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国研华创科学技术院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联盟目标:聚集行业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用户单位等,整合工程材料开发与转化的各方资源,逐步将联盟建设成为一个学术有地位、成果有转化、应用有市场、行业有影响的信息、研究、共享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行业之间及行业与用户间的对话与协作,支撑政府决策,服务企业,推进材料制造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 联盟任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坚持服务高校学科建设,在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技合作、成果落地、品牌推广、人才选培、科学普及等方面加强沟通和联合协作,加快推进先进工程材料产业发展,建立责任共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合作模式,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咨询和评估服务,为广大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

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建立高端人才智库

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跟踪国内外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国先进工程材料前沿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决策咨询。

2. 组织科技联合攻关

分析国内外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的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创建科技服务团队,发挥智库专家与产业单位的各自优势,开展理论、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对取得的创新成果,协助申报相关科技奖励。

3. 组织优质学术交流活动

多渠道、多层次加强与学术研发机构的联系,拓宽交流渠道,鼓励材料、冶金、机械等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推进行业快速发展,形成学术圈与产业界具有良好口碑、具有品牌效应的优质平台。

4. 组织紧密型产学研对接活动

收集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行业专家,组织线下产学研对接活动,促进企业实际问题的解决与相关单位研发成果的转化。

5. 建立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平台

收集产业政策、生产装备、工艺技术、产业上下游、行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开展数据的挖掘分析,为联盟成员单位的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提供支持。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以信息化方式搭建产学研用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普工作,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用相互促进的协同创新体系,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供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升级规划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咨询服务。

6. 开展拔尖人才的遴选与培育

根据工程材料领域的特点,坚持“高精尖缺”导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人才,特别是拔尖科技青年人才的发掘、遴选以及培育,为国家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提供辅助支撑,形成先进工程材料领域人才辈出的新局面。

7. 组建一流的专业服务队伍

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组建强强联合的专业服务队伍,承接包括政府项目在内的各类专业委托,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服务,做好第三方评估评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和贯标,发挥科技评估和科技奖励作用,为先进工程材料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体系保障等。

8. 建立优质产品展览展销新媒介

搜集企业的展销需求,发掘各企业产品优势,征集产品潜在客户,搭建企业与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推动供需对接,促成优质产品快速畅销。

9. 经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联盟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联盟理事会为决策领导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个人理事。理事长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可推举1名人员进入理事会并选为正/副理事长。个人理事由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组成。

十一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 理事会的职责:

1.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订案;

2. 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运作;

3. 审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4. 审批有关会员加入和退出联盟的申请;

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 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 联盟理事长的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必要时,理事长可授权副理事长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十 在联盟理事会休会期间,联盟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会议研究和决策。理事长会议可行使第十条中的第2、3、4、6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 理事长会议成员包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长会议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专家委员会由先进工程材料领域的学术权威专家等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联盟理事会聘任。

第十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联盟的发展和主体业务提出咨询和指导。

第十 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受联盟理事会领导,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组织联盟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十 秘书处的职责:

1. 起草联盟决议,负责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并可根据活动方案设立专项小组开展专项活动;

2.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 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 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6. 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理事会审议;

7.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

8.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9.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10.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1. 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二十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自愿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2.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在材料、冶金、机械领域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装备制造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

4.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愿意承担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 入会程序: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秘书处审查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 退出程序:联盟成员决定退出联盟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即可退出本联盟。

第二十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盟义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第二十 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

1. 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 经理事会批准,成员单位可以申请以本联盟名义举办活动,如发布与开展公司产品展销会或者企业年会;

3. 享有联盟活动优先参与权和联盟资源优先享有权;

4. 可优先承接联盟发起的或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5. 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如广告宣传;

6. 享有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 副理事长单位除了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可提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还可在联盟网站上推介产品;

9. 理事长单位除了享有副理事长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可免费获得联盟研究成果,包括行业研究报告、供应商名录、企业需求汇总、优秀案例集等,以优惠的价格享受会议培训、考察学习、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

第二十 联盟成员单位的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2.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3. 维护联盟共同利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 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5. 向本联盟反映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6. 响应联盟号召,积极发展会员;

7.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8. 按时缴纳联盟会费;

9.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清算或破产的,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经费;

(二)各级学会或科协的办公经费和重大活动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学术研讨,行业研究报告、会议培训、考察学习、技术咨询、成果鉴定等;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六)会员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费用使用:

(一)联盟工作会、技术交流与研讨会费用;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调研、咨询等费用;

(三)开展标准制定的相关费用;

(四)其它用于联盟日常办公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挂靠北京国研华创科学技术院,在挂靠单位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